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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英锋
当初选好了教练,练得好好的健身房却要更换教练,尽管课程不变、课时没少,消费者能拒绝吗?又该如何维权?近日,浙江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健身房私换教练,消费者要求退还课程余额遭拒绝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解除了消费者与健身房签订的两份《私教购买协议》,并支持了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诉讼请求。(8月13日《法治日报》)
说好的由甲教练授课,换上乙教练行不行?消费者说行就行,说不行就不行。这起案例涉及的是预付费消费合同的内容变更问题,法院判决健身房因更换私人教练未取得消费者同意属于违约,应退还消费者课程余额,既在个案中支持了消费者对于预付费消费合同内容变更的否决权,维护了消费者的预付费消费合同权益,也对解决预付费消费合同变更纠纷具有普遍的启示意义。
消费者选择特定的健身教练做私教,可能是看中了教练的指导能力、沟通能力、亲和力、人品等因素,这种选择具有专指性。如果健身房经营者与消费者就这种私教专指性进行了明确约定,私教专指性就成了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健身房因教练离职等原因更换消费者选择的特定教练,就属于对预付费消费合同内容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当消费者选择的私教离职时,健身房不能再按照预付费消费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健身房为消费者更换其他教练顶替原教练,合同部分内容就发生了“准变更”,但这种“准变更”还未生效,有待消费者的同意。
对此,如果消费者予以接受,未提出异议,那么,合同内容变更生效,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健身房可按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如果消费者不同意更换教练,合同就无法实现变更,健身房一方执意用其他教练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就构成了违约。
在此情形下,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健身房退回预付款余额。法院依托事实和法律界定了健身房的违约属性,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起到了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对预付费消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以及解决因变更合同而引起的消费纠纷都有示范指导价值。
预付费消费合同内容生变,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变——在预付费消费合同的相关履行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一言堂”,更不能用霸王条款来赋予己方的最后解释权、单方变更权,而必须与消费者平等协商,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意见,尊重消费者说“不”喊“停”的权利,把预付费消费合同的变更导入法治轨道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轨道。
这样有助于减少或化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经营者的信誉,有助于促进预付费消费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果经营者执意利用己方的强势地位单方变更预付费消费合同,不把消费者的意见当一回事,消费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投诉举报、起诉等手段积极表达自己的诉求,积极维权,向经营者传导反制监督的压力。(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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